About CAA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中國自動化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縮寫為CAA。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從事自動化科學及相關技術的科研、教學、開發、生產、應用和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和動員全國自動化和相關技術領域科學技術工作者及有關專業人士,促進我國自動化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推廣、人才培養;維護自動化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建議和呼聲;為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
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學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學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學會的業務活動范圍:
(一)組織開展自動化科技及相關領域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促進自動化科學技術的創新開發和應用,推進自動化科技人才的培養;
(二)組織開展對自動化科學技術和產業發展戰略的研究,依照有關規定,參加有關自動化學科及相關技術項目的科學技術評價工作,提出咨詢建議;
(三)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自動化科技及相關領域的學術刊物、科技書籍、報刊和多媒體制品;
(四)開展自動化及相關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普及自動化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先進生產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
(五)承擔自動化科技及相關領域的科技論證、咨詢、科技成果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評價,科技文獻的編審,參與標準的制訂;
(六)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學科發展需要舉辦各種類型的國際、國內自動化科技及相關領域的展覽會或展示會;
(七)按照規定經批準,支持和獎勵為發展自動化科學技術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工作者;獎勵在科技活動中或在國家重大項目中取得優秀成績的自動化科技工作者和在本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發現和培養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并推薦人才;
(八)參加相關的國際學術組織,促進民間國際自動化領域的科技交流。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學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和預備會員。普通會員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博士學位,偏重于工程應用、技術服務的全國學會,對取得本領域突出成就的工程師、醫師、教師、護士等群體,可適當放寬學歷職稱要求。預備會員應為身處科研一線的碩士、博士研究生,資格有效期至畢業終止;學生會員資格失效后申請加入個人會員的,須重新辦理入會手續。單位會員應為本學科領域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高校、教育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相關單位,以及本學科領域省級學會。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本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經本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本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愿;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動化學會(以下簡稱省級學會)及其他相關單位可申請成為本學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的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根據需要聘請學會顧問,決定授予各類榮譽稱號;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本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七)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
(八)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 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9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學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學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學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一致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學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交流、調研活動。本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本學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學會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學會的分支機構名稱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字樣結束,代表機構名稱以“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對外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學會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學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學會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25年5月24日第十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學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